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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门户}>东莞股票配资合同纠纷终审判决,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股票配资门户}>
二、刘某权是刘某华父亲,《投资合同》中股票、资金以及相关权益均属于刘某权所有。
三、2015年5月28日之6月29日,由于股票发生亏损,双方重新签订投资合同确认股票账户市值。后因黄某未向刘某权、刘某华支付本金及收益,二人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案涉《投资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判决黄某向刘某权偿还本金及利息。
五、黄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六、黄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合同为具有借款性质的投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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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场外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东莞股票配资平台,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本案中,刘某华提供资金,将其名下的证券账户交由黄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向黄某收取固定本息,刘某华并不参与股票买卖的决策和操作,证券账户的盈亏不影响刘某华的收益。由此可见东莞股票配资合同纠纷终审判决,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案涉合同不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特征,同时也不符合投资合作合同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民间借贷、场外配资、融资融券、贷款炒股都是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利用金融杠杆进行炒股的渠道,但其中正规合法渠道只有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除了合法渠道,其余方式均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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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券商融资。该种方法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者设定预警线和平仓线两道防护措施。但是券商融资对投资者的要求标准较高,通常会对融资方的开户时间、市值有具体要求。
(2)公司配资。配资公司通常不具有经营资质,且较多公司打出多倍杠杆噱头吸引投资者,一旦股票跌破约定平仓线,配资方会强制平仓收回资金。此时投资者应当立即保存投资合同、交易记录、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起诉来进行维权。
(3)银行贷款。一些投资者会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炒股。银行消费贷款规定款项只能用于消费,若之后对贷款流向跟踪发现用于炒股,极有可能银行会提前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返还本息。
(4)熟人借款。常见的风险在于双方会因为法律关系的认定产生争执。因此当事人意欲签订借款合同的话,应当对借款本金、利息、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使其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特征,避免被认定为场外配资东莞股票配资合同纠纷终审判决,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东莞股票配资平台,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股票配资门户观点